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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连发四项工程建设强制规范,火电、光电等需注意环保细节

2023-09-12 16:23:02环保在线阅读量:112 我要评论


导读:近日,住建部接连发布四项国家强制规范,涉及电力系统、火力发电、核电工程常规岛项目、太阳能发电等。

  9月8日,住建部接连发布《电力系统规划通用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核电工程常规岛项目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四项国家强制规范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。
 
  据悉,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》中,上述文件均在列,旨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,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。且值得注意的是,现行工程建设标准(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)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,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。
 
  另,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了环保相关要求。
 
  《电力系统规划通用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
 
  电力需求预测、电源规划、输电网规划、配电网规划、电力二次系统规划都必须遵守本规范。
 
  规范指出,电力系统规划应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,遵循源网荷储协调统一的原则,优先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,实现清洁低碳、安全可靠、智慧灵活、经济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目标。规范特别强调,电源规划应加强系统调节能力建设,常规电源(火电、水电、核电等)应具备必需的调节能力,必要时应配置抽水蓄能电站、新型储能电站等灵活调节电源。
 
  《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
 
  规范明确,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,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;火力发电工程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,并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;灰渣和脱硫石膏严禁排入江、河、湖、海等水域,严禁采用溢流、渗井、渗坑、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。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(CEMS),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。
 
  规范还明确火力发电工程中水处理系统、加药系统、仪表与控制系统以及供暖、通风与空气调节等的要求。其中如火力发电工程机械除尘环节,明确了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型除尘器、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,且应设置泄爆装置等要求。
 
  《核电工程常规岛项目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
 
  常规岛布置应采取减小汽轮发电机飞射物、水淹、管道甩击、喷射流冲击对核安全物项影响的措施。核电工程拆除时,对于非放射性废物沾污设施,应符合常规工业、人身安全和环境监管要求。对于放射性废物沾污设施,应符合国家相关核处置和监管规定。
 
  生产过程中可能逸出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危险品库房、氢气站等,应设置事故通风设施及与事故通风设施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。室内或地下布置的GIS、六氟化硫开关设备室、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及廊道应配置六氟化硫泄漏检测报警、机械排风装置。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。
 
  《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
 
  规范旨在促进太阳能发电工程高质量发展,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,保障工程安全,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太阳能资源安全开发和高效利用。要求太阳能发电工程工艺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;地面光伏组件、塔式定日镜、槽式集热器、线型菲涅尔式集热器、二次反射塔的支架及其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。
 
  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节能和环保要求:应使用节能、环保的设备和材料;应采取废水、废油、噪声、振动、废气、扬尘和固体废弃物等处理措施,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;3应采取植被恢复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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